近日,湖南郴州嘉禾县珠泉市场内多家商铺公然销售、屠宰犬猫,当地官方以“无法律禁止”“无检疫规程”为由,宣称其“不违法”。此回应,不仅漠视了公众情感,更公然曲解了现行完善的法律体系——法律从未缺席,缺的是监管执法的决心与担当!
一
法律体系已闭环,“猫狗非食品”定位清晰无误
我国法律已为“猫狗肉能否生产经营”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:不能。
定位上,猫狗根本不是“食用畜禽”。 农业农村部2020年明确答复:“犬猫不属于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范围内的动物。”这从源头上将其排除在食用动物范围之外。
生产上,猫狗肉制品无法获得许可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《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(2023版)》明确规定,肉制品指“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”。猫狗既非“畜禽”,其肉制品自然无法取得生产许可证。一个根本不允许生产的产品,又如何能合法进入市场经营?
经营上,市场准入大门早已关闭。 在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及市场监管总局使用的《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》中,根本没有“猫狗养殖”、“猫狗屠宰”或“猫狗肉经营”这些行业分类。 行政审批窗口对此有清晰认知:狗肉生产经营不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要求,不安全可控,无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。
展开剩余71%定位上,猫狗根本不是“食用畜禽”。 农业农村部2020年明确答复:“犬猫不属于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范围内的动物。”这从源头上将其排除在食用动物范围之外。
生产上,猫狗肉制品无法获得许可。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《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(2023版)》明确规定,肉制品指“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”。猫狗既非“畜禽”,其肉制品自然无法取得生产许可证。一个根本不允许生产的产品,又如何能合法进入市场经营?
经营上,市场准入大门早已关闭。 在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及市场监管总局使用的《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》中,根本没有“猫狗养殖”、“猫狗屠宰”或“猫狗肉经营”这些行业分类。 行政审批窗口对此有清晰认知:狗肉生产经营不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要求,不安全可控,无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。
法律逻辑在此已形成完美闭环:猫狗不是法定食用畜禽 → 故无法为其建立屠宰检疫标准 → 故其肉品100%属于“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” → 同时,其生产和经营项目不属于合法行业范畴。 因此,市场上任何所谓的“猫狗肉”经营行为,从法律上讲,都是无根之木,均属违法。
二
“无法检疫”是伪命题,根源在于“不应食用”
相关部门将“没有检疫规程”作为挡箭牌,这是彻头彻尾的因果倒置。正是因为国家在法律和政策层面不将猫狗视为食用动物,所以才不会、也不必为它们制定食用畜禽的检疫标准。
“没有标准”不是监管的免责条款,恰恰是禁止流通的最强信号!《食品安全法》明确禁止生产经营“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”。由于猫狗肉根本不可能获得合法的检疫合格证,其销售行为本身就直接违反了这一核心条款。
三
食品安全风险骇人听闻,监管岂能坐视不理?
将猫狗作为肉类食用,蕴含着巨大且未知的食品安全风险:
首先是来源犯罪与毒物风险,众所周知,市场上的犬猫来源复杂,大量是通过偷盗、毒杀获得。农业部第2583号公告明确将非泼罗尼及相关制剂列为食用动物禁用药,而该成分正是猫狗常用的体外驱虫药。禁用药会残留于肉中,直接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。
其次是安全标准完全缺失:猫狗不是农产品,因此全无针对其肉品的微生物、农药、兽药、生物毒素、重金属等限量标准,其安全性完全处于“盲区”。
面对如此清晰的法律规定和确凿的食品安全风险,监管者若仍以“法无禁止”为借口搪塞,不是惰政,又是什么?
在此我们严正呼吁:
立即执法,取缔非法经营:嘉禾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动物防疫法》等现有法律,立即取缔市场内所有销售、屠宰猫狗的非法经营行为。商户的《营业执照》绝不可能涵盖此项违法经营内容。
追根溯源,打击犯罪行为:公安部门应介入,对市场上犬猫的来源进行调查,切断毒盗、贩运的黑色产业链。
明确责任,依法监管:依据中办、国办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》,地方政府必须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,对这种明显的监管缺位进行问责。
立即执法,取缔非法经营:嘉禾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动物防疫法》等现有法律,立即取缔市场内所有销售、屠宰猫狗的非法经营行为。商户的《营业执照》绝不可能涵盖此项违法经营内容。
追根溯源,打击犯罪行为:公安部门应介入,对市场上犬猫的来源进行调查,切断毒盗、贩运的黑色产业链。
明确责任,依法监管:依据中办、国办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》,地方政府必须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,对这种明显的监管缺位进行问责。
法律的天网早已织就,现在需要的,是执法者抬起手的勇气与担当。
用行动捍卫法律尊严,守护食品安全底线,回应市民对文明与公义的期待,此其时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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